Martha C. Nussbaum
"Frontiers of Justice"
很有趣的書,大概是整個(短短的)哲學生涯裡看過最有趣的書。
其實她對Rawls 的攻擊好像挺合理的。
縱然我還是很喜歡Rawls。
她的攻擊梁小姐可以細味一下,因為她點出Rawls 的理論的三個不足之處中最重要一個(第一個)和Social Work 有莫大關係。
她認為Rawls 的Social Contract Theory 的確為現存最有力的公義理論。
可是Social Contract 的家族無論怎樣演變也好,都免不了會在三個情況下不適用。
一,有缺陷的人的公義問題,尤其智力有問題的人 ;
二,國際層面的公義問題,意指國與國之間的 ;
三,動物的公義問題。
對社會契約論稍有認識的讀者都可能會大概猜到她的攻擊是甚麼。
沒錯,那就是不論在哪種社會契約模式的立約情況裡,通常都會要求合約者有某種程度的平等 - 尤其明顯的是理性(rationality)方面的平等。
Hobbes 如是,Locke 如是, Rawls 也不例外。
那麼明顯地,動物和智障人士也就不會被包括在立約的 '會議' 之內。
(Locke 認為進入社會契約前的人類大扺都是 "Free, Independent and Equal"的。Nussbaum 進一步認為這三大假設在整個社會契約傳統內皆有出現,包括Rawls 的Modern Contractualism。)
這就說明了為何Nussbaum 說社會契約並非由(by)這些人立,也並非為(for)這些人而立。
解決方法?
有機會再說吧。
Brian H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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